加油站的选址因政府布局调整而改变,由此引发了一场合伙人之间的纠纷——规划变更让加油站建设没了动力法院最终认定为不可抗力,被告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本报记者 朱乔夫 通讯员 马江领
规划变更引发合伙纠纷 2005年4月25日,独自经营一家石油材料经营部的余姚人张新昌与朋友谢新利、俞忠兴签订了合伙经营加油站的协议。在此之前,加油站的地址已经选定。 三方协议约定,张新昌出资228万元(包括无形资产折价150万元);谢新利出资205万元;俞忠兴出资162万元。 同时,合同还约定加油站的迁建工作由张新昌负责,保证加油站在同年8月18日前竣工,9月8日前正式营业,如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另两位合伙人各支付违约金60万元。 协议签订后,谢新利于签约当天将60万元汇入张新昌的石油材料经营部账户。不久,因该市政府部门对加油站的布局进行了调整,致使原加油站地址不能建造加油站,而对加油站的新址,规划部门在2005年10月17日才初步选定,导致张新昌未能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加油站的迁建工作。 对此,合伙人谢新利认为张新昌已严重违约,于2005年9月22日将张新昌诉至余姚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合伙协议,张新昌返还谢新利投资款6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60万元。
两次判决理由各异,纠纷再次升级 余姚法院审理后认为,因政府对加油站的布局进行了调整,在协议中确定的地址建造加油站已不可能,现谢新利要求解除合伙关系及要求张新昌返还投资款60万元,理由正当。法院还认为,导致原址不能建造加油站,并非张个人行为所致,是一种不可抗力,故谢新利以张新昌违约为由要求赔偿60万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于法不符。 据此,余姚法院判决:解除合伙关系,张新昌返还谢新利投资款60万元,驳回谢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后,谢新利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张新昌签订协议时未能充分考虑承建加油站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变化,而将加油站位置及营业时间明确并固定,最终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其责任在张新昌。 而谢新利在履约中曾支付的出资款60万元,是全额出资中的一部分,其要求张新昌支付违约金也只能在“一部分”的基础上计算。 2006年8月14日,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审法院解除合伙关系的判决;维持张新昌返还谢新利投资款60万元的判决;撤销谢新利要求赔偿6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的判决;判决张新昌支付谢新利违约金17.5万元。
检察机关抗诉,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张新昌表示不服,开始向余姚市检察院申请抗诉。 而余姚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张新昌在合伙协议签订后未能按照原定地址建造加油站,是由政府行为调整加油站布局所致,非由张新昌决定,而政府行为调整了原已选定的加油站建造地址对张新昌来说,也是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其确实属于不可抗力。因此,根据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应当免除张新昌的违约责任。 于是,余姚市检察院据此认为二审法院判决确有错误,遂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建议宁波市检察院提请省检察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抗诉。 这起合伙纠纷申诉案由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依法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抗诉。3月20日,省高院经开庭审理作出判决:撤销二审法院的民事判决;维持余姚市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 |